个人创业小额贷款额升至5万
哪些人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二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三是城镇复转军人;四是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人员;五是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六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有效证明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此外,凡符合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条件、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也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国家明确的“5·12”汶川特大地震极重灾区、重灾区和灾区共237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只要在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或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都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地震灾区因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吸纳灾区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时,参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早报记者 罗晟发自北京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新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推动创业和促进扩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就业。
《通知》明确,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上浮、扩大借款人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
政府全额负担上浮利息
根据《通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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