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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名人博客:网络娱乐的新景观

若评选2009年最引人注目的娱乐大事,“谢晋遗孀告宋祖德案”当属其中之一。面对谢晋遗孀的指控,“大嘴”宋祖德称,其博客上诽谤谢晋的文章非他本人所写,乃骇客所为。宋大嘴的说词固然难逃无赖、搪塞之嫌,然而,他却在不经意之间,向世人揭示出一个存在已久但又一直为公众忽略视的现象——“山寨名人博客”的大行其道。

所谓“山寨名人博客”,指非名人本人,或未经名人本人授权而以名人姓名在网络上开设的博客。点开搜索引擎“山寨章子怡”、“山寨周迅”等“山寨博客”随处可见。而挂宋祖德之名的博客,也有四五个之多,一时之间竟难辨真假。看上去宋大嘴的抵赖似乎也不无道理。那么,这种“山寨名人博客”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损害了他人名誉,法律又当作何裁定?本报记者就此展开了深入调查。

雨后春笋

山寨名人博客长势欣欣向荣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无论是泛滥的数量还是冒充的质量,“山寨名人博客”所展现出的“勃勃生机”都着实令人惊讶。以宋祖德为例,在记者用搜索引擎搜入“宋祖德博客”五个字,竟然搜出了十余个宋祖德博客的模糊词条,其中既有“娱乐大王宋祖德”这样的官方版本,也有不少山寨版。如挂名“宋祖德博客”的新浪博客,还有一个模仿校内网和开心网这一类互动门户的网站,其会员中也有“大嘴”宋祖德的身影。最古怪的是,在这个“山寨宋祖德”的网站中所显示的好友也都是“刘亦菲、刘嘉玲、何洁”等山寨版明星。

山寨名人博客绝不仅仅只是宋祖德一家,在网上随机搜索某明星的博客,都有山寨版本,多则七八个,少的也有三四个。如在网上搜索章子怡的博客,山寨版本数目之多,令人侧目。既有其官方博客“章子怡的space”,也有山寨版的“章子怡的BLOG”和“章子怡的博客的BLOG”。在“章子怡的BLOG”中,博主还为自己的身份公开辩护,发帖“大家都在争议是不是假的。”

李冰冰的博客也难逃“山寨”厄运,除了官方版本的“李老大的博客江湖”之外,还有搜狐的“李冰冰博客”、网易博客“李冰冰的博客”。林志玲的博客也成为了众人的“山寨”对象,新浪网除了“志玲的博客”之外,还有“林志玲的BLOG”和“林志玲的博客”,搜狐也有“林志玲的博客”。

这些山寨名人博客无一例外,都是巧妙地利用了搜索引擎的模糊搜索功能,在博客的名称上大做文章,和官方版本的博客相比,差别非常小,仅仅在明星名字后面加上一两个字就足以混淆视听。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山寨版明星博客都是直接复制、粘贴官方版本的文章,以求做到以假乱真,而最逼真的山寨版本——“子怡空间”,和官方版本搜狐博客“章子怡的space”相比,仅有两点区别:域名不同,访问量有差异。

开博动机

复杂社会心理成就“山寨大业”

山寨名人博客为何会大行其道?在当下的中国,博客其实不是个赚钱的行当,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各方力量投入极大的热情,废寝忘食地制作“山寨名人博客”呢?通过对这些山寨名人博客文章内容的调查,记者发现,开设“山寨名人博客”的动机大致可以分为几大类:

一是狂热粉丝型。众所周知,明星一般都有自己的粉丝团,这些粉丝团因此也就成为明星们免费宣传的急先锋,其博客为粉丝团提供了一个聚集之地。在博客中,粉丝团可以尽情表达出对明星的喜爱。在山寨版本“李冰冰的博客中”,不少网友留言表示,很欣赏她的演技,很喜欢她的明星气质。

二是利欲熏心型。山寨名人博客巧借名人的名气,通常可以获得普通草根博客难以企及的点击量。网络时代点击量为王,而巨额访问量就成为山寨名人博客制作者手中的筹码。在记者随机搜索出的山寨版名人博客中,这些博客获得了不菲的访问量,最少的也有接近十万,多的甚至高达三千多万。这些访问量巨大的博客也因此而成为了广告的“猎物”。如山寨版的宋祖德博客中,其友情链接中,有为某鞋垫做广告的;林志玲的山寨搜狐博客“林志玲的博客”中,其背景图片就是某洗发水的广告,在其他明星的山寨版博客中,增高药等各种医疗药物广告更是无所不在。

三是自我满足型。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出于现实生活中的“明星梦”不能实现的境遇,利用明星的名气,通过获取博客超额点击量这种途径,形成有效关注,从而达到一种心理上的满足。如在“章子怡的BLOG”中,博主谈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体育、娱乐无所不谈,还有如“超女,莫非是我的审美有问题”,“法兰西打败巴西的真正原因”,“凑个热闹,我也来谈黄健翔”这一类的评论性文章。

四是恶意中伤型。娱乐圈向来是一潭浑水,在这潭浑水中,你永远看不清人的真实面目。虚幻与真实交织,口水多于赞扬,博客因此成为某些人借机发泄对明星不满的一种工具。在“章子怡的博客的BLOG”中,里面的内容基本上都是章子怡的绯闻,甚至还有如“吻章子怡”之类的恶搞小游戏。

五是空虚无聊型。正如最近的网络流行语“你玩的不是魔兽,你玩的是寂寞”一样,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因为无聊打发时间而开始参与博客。如在林志玲的山寨版博客“林志玲的博客”中,博主基本上搜集了所有的关于林志玲的新闻报道,有林志玲与其他明星传出的绯闻,有林志玲参加各种慈善活动的报道,还有关于美容的一些小技巧,以及林志玲的各种卷发造型介绍。不少网友对这种山寨版的明星博客表示愤怒,一网友在博客中发表了一篇《抵制那些模仿明星们的山寨博客》的文章,对这种现象进行了批判,认为这种山寨明星博客不仅仅是对公众的愚弄,更是对明星们的一种侵权行为,得到了网友的热烈支持。她甚至根据自己的经验摸索出了鉴别真假博客的小窍门,“如果访问量就几千几万的,关注度也很低的,那肯定是山寨的”。

法律漏洞

取证困难名人诉讼输多赢少

利用名人的名气大做文章,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山寨名人博客未经本人授权,都算是侵权行为吗?在“山寨”之风越演越烈的今天,这成为当下各方最为关注的问题。对名誉权颇有研究的深圳律师刘金辛表示,要分情况来看待,冒用明星的名字开博客,在没有得到明星的授权情况下,就侵犯了明星的姓名权。而在博客上发布的信息中,利用明星效应发表言论,对明星本人或者其他明星进行诽谤、辱骂,就侵犯了明星的名誉权。至于博主复制、粘贴官方版本明星博客的内容,只要官方版本的博客没有事先声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那么山寨版博客的这种行为就不会涉及到侵权。

那么,山寨名人博客的大行其道,是否也意味着相关法律的缺失?刘金辛律师表示,事实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规定》第九条中,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了描述,并在第十三条指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该规定同时对其规范对象进行了圈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很明显,博客也在圈定范围之内。

缘何相关法律有约束,却无人诉诸法律?刘金辛律师认为,一方面是娱乐界需要一定的信息报道量,需要媒体进行炒作,有的明星就是依靠绯闻而生存的。另一方面,要查证背后的始作俑者在技术上有难度,凭现有的手段和条件,很难找到侵权实施者,侵权实施者在网络上发布了信息之后,人走掉了,难以查找,也难以构成犯罪。再者,随着《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互联网的逐步规范,运营商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增强,遇到投诉,一般都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一些不健康内容予以删除,在这两种情况下,明星要进行投诉,也就存在着“找不到债主”的尴尬,总之,网络名誉侵权在调查取证上存在很大困难。

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刘金辛律师表示,一方面法律上有待完善,相对于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可以根据目前一些侵权比较频繁的事件,制定较为详细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无论是对相关责任人,还是对运营商,在技术处理上要有所改进,以求增加查证的快捷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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